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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依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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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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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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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2018年翘尾减税政策包含:《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个人所得税),《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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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依据《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假设A企业于2012年10月2日投资于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2013年10月2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15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A企业满足优惠政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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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依据《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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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依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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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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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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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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