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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非盘形轮对车轴轴身的打痕.碰伤.磨伤及电焊打火深度超过规定限度时,须将缺陷消除。消除后的轴身(包括轴中央)尺寸允许比原型公称尺寸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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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车轴轴身磨伤深度在2.5mm及以上时,须将缺陷旋除,旋除后的轴身(包括轴中央部)尺寸允许比原型公称尺寸减少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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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盘形轮对车轴轴身的打痕、碰伤、磨伤及电焊打火深度在()及以上的车轴报废。
A.2.0mm
B.2.5mm
C.3.0mm
D.3.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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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轴身有打痕、碰伤、磨伤或电蚀等缺陷,经处理后痕迹深度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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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检查轴身打痕、碰伤、磨伤深度,可将锐角消除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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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运行速度160㎞/h<v≤200㎞/h的客车轮对段(A2,A3)修时,轴身打痕、碰伤、磨伤及弹伤深度须()
A.①≤2.5㎜
B.②≤1.5㎜
C.③≤1.0㎜
D.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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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轴身磨伤过深则导致裂纹或折损,一般规定轴身磨伤深度超过()mm以上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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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轴身横向裂纹深度不大于,旋修后经复合磁化荧光磁粉探伤检查确认无裂纹时,再加旋0.5mm,同时将轴身全部加工,直径符合规定限度者可使用()
A.①2.3mm
B.②2.4mm
C.③2.5mm
D.④2.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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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轴身裂纹深度大于2.5mm时,该车轴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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