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田某为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目的,伙同涂某,以涂某名义注册了永盛公司。永盛公司经营范围为中药材收购、销售、加工。12月,永盛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田某以永盛公司销售中药材的名义,在仅有少量货物交易量情况下,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5份给A县医药公司西元批发部申请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16,891,200元,其中,虚开销售金额13,148,369
A.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8000元
B.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1.5万元
C.虚构商品交易内容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D.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
E.故意改变货物名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