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美国的大卫在我国北京投资设立了A中外合作经营企业。A企业成立后,甲公司为借款,拟将其持有的A企业股权质押给北京银行某支行;2017年3月10日,甲公司就股权质押一事征得大卫同意;2017年4月5日,甲公司与北京银行某支行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2017年4月20日,审批机关正式签发了批准文件;2017年4月25日,A企业与北京银行某支行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根据
A.2017年3月10日
B.2017年4月5日
C.2017年4月20日
D.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