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无需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更正,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E.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