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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依据《关于做好2015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函〔2016〕12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报送《企业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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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函(2018)22号),纳税人2018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进行资产损失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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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依据《关于做好2015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函〔2016〕12号),对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A107014)填报时,还需按照项目名称填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研发项目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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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依据《关于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函〔2015〕27号),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属于纳税申报类税收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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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自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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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依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5〕61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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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非居民企业(含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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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依据《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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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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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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