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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列属于规定条件的内容有()
A.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B.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在中国境内非战略性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C.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D.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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